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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福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福州**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6日0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五四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五四路省老干局路段时,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驾车右转行驶至省老干局门口后将车停下,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9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结果、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调查记录、潘某某驾驶证信息、闽******号小车行驶证复印件、闽******号小车车辆信息、潘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函件;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毒物检验报告书;

5.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对其被查获的现场照片、血样检测照片的辨认。

6.电子数据:刻录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有逃避检查的情节,但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福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实体的民营企业,事关疫情后福建省复工复产的社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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