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凯里市下司镇大坡村上寨组到下司镇务工,16时2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下司高速公路出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1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黔东南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潘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01.83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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