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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7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J****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石啃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8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到佛山市中医院禅城高新区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87.6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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