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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69********,汉族,初中文化,襄阳**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7的广汽传祺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襄阳市卧龙大桥襄城下桥匝道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潘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66mg/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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