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6****号小汽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菜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94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