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个体,家住上高县**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朋友在上高县锦南一饭店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离开。当晚21时,被不起诉潘某某驾车行驶至上高县城学园路镜山口至朱桥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