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个体,家住上高县**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朋友在上高县锦南一饭店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离开。当晚21时,被不起诉潘某某驾车行驶至上高县城学园路镜山口至朱桥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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