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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9********,汉族,初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楼村**村**号,住武宁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饮酒后驾驶赣******牌小型汽车从武宁县城千禧园小区出发沿协和大道、青年路往武宁县气象局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路**队**路段时,被在现场执勤检查的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在送检的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潘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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