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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3********,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朝阳路第三小学门口路段,沿豫宁大道往松岭小区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镇**路**路段,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36mg/l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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