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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柘城县**乡**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6Q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城关镇湖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潘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59.6mg/100ml。后因潘某某对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 心检验鉴定,潘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55 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现场照片;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两份:(1) 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HNRK2020SW0436检测结果:乙醇检测值159.6mg/100ml;(2)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69号,鉴定结果:送检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55 mg/100ml。
本院认为, 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属初犯,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通过,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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