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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5时5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苏******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五莲县**街路**镇**村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8.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频资料;4.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作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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