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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部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甲,曾用名滕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滕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小区出发,由北向南驶入**小区西门东环岛,与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进入环岛的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滕某甲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滕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1.86mg/100ml。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滕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滕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50mg/100ml,发生轻微事故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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