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滕某甲,曾用名:滕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乡**村**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工业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滕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1****号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穗盐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滕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2.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朗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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