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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7********,土家族,中专文化,凤凰县**公司员工,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与其女朋友吴某某在其位于凤凰县**镇**居**栋**单元的家中吃饭,席间滕某某喝了一瓶劲酒和一罐啤酒,吃完饭后二人在家休息。当日22时许,滕某某驾驶其湘******雪弗兰小型轿车搭载吴某某从**居开往凤凰县**镇,行至凤凰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西支队凤凰大队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凤凰县民族中医院进行抽血。

2020年9月1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滕某某血样中测出乙醇含量为90.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现场照片、现场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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