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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0********,汉族,大学文化,东明**公司工作人员,住东明县**镇**路**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19时许,在东明**公司内部餐厅饮酒,后接到其家人电话称其母亲病情加重(其母亲自2019年9月14日起在**医院住院治疗),遂驾驶鲁******号灰色小型汽车去往**医院,沿东明县工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梦蝶路路口附近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6mg/100ml。游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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