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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7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工作单位:阜阳市颍东区**局,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号**幢401户。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25分,游某某驾驶皖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颍州区沙河路由北向南行至金太阳药业门前路段时,被五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某某案发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17.6㎎/100ml。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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