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40号
被不起诉人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街道办事处**社区**街**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城**栋**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4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淳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购物公园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停车场出口收费处,被路边代驾人员举报给巡逻的铁骑队员,铁骑队员随即通过对讲机通知执勤民警前往处置。执勤民警到场对被不起诉人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淳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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