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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高中,个体,户籍地江西省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江西省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2:50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酒后驾驶赣A*****号小汽车至进某某民和镇中山大道铜锣湾售楼部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0.95mg/100ml。
本院认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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