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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于2019年11月05日01时35日,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A71****),当途经广州市**西进校前路东60米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8mg/lOOmL),后将其带至广州蕙心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送检(经某某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涂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酌情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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