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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从事个体装修,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凯,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浦某某酒后驾驶苏NC****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兴镇洪泽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海路小学门前时,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浦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材料、酒精呼吸测试单、提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证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的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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