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QQ群上称可以通过博彩赚钱,后被害人叶某某看到后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互加微信。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对被害人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称其在博彩网站上充值可以套取彩金,被害人叶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1月23日,被害人叶某某按照洪某某的要求,通过扫描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提供的二维码的方式分三次向对方转账人民币共5000元。被害人叶某某将钱转到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博彩网站的账户上,随即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并通过博彩网站将叶某某充值的钱提现据为己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品手机一部已经由公安机关发还被不起诉人洪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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