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4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曾用名:洪东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赌博,于2015年1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三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驾驶逾期未审验的浙C71****小型轿车从苍南县灵溪镇城中北路往灵溪镇灵一小区方向行驶,当天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灵溪镇河滨西路1号前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