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106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51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本市青羊区奎星楼街出发,沿二环路西二段由二环路与蜀汉路交叉口往二环路与清溪西路交叉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219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40.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