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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80********,白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村民委员会**村**组**号,现住昆明市晋宁区**乡**村三七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4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4时00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县**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洪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经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64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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