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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街道**组)。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9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港城路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2mg/100ml血。归案后,洪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交通巡逻民警查纠违法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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