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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46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福建省宏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街道**村**街**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月,被告人洪某某安排张某某购买了6张伪造的身份证冒充有监理资质的人用于应付甲方检查,花费700元。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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