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70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住东**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东夏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将其两轮电动车停放在西华县**镇**村张某某家面条店门口,而后李某某因有事离开。在李某某离开期间,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将李某某停放的电动车骑走。闫某某骑走的电车为红色赛鸽牌两轮电动车,经西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2100元。经审查,闫某某的行为不排除系醉酒错骑电动车。案发后闫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认为,闫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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