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闫想)(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70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住东**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2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东夏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将其两轮电动车停放在西华县**镇**村张某某家面条店门口,而后李某某因有事离开。在李某某离开期间,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将李某某停放的电动车骑走。闫某某骑走的电车为红色赛鸽牌两轮电动车,经西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2100元。经审查,闫某某的行为不排除系醉酒错骑电动车。案发后闫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认为,闫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