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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系该村村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大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索某某与杨某某(已不起诉)经事先预谋,雇佣他人车辆,前往位于大通县城关镇塔哇村黑林河河道旁加西公路施工地,用索某某的挖掘机盗挖加西公路路基边坡原砂24车,销售给大通县福赢砂石厂。次日晚再次作案,拉运1车后被加西公路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盗原砂价值共计18150元。案发后,赃物全部追回返还被盗单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擅自采挖的是地表以下的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索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应以非法采矿罪的相关规定,不应按盗窃罪认定。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故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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