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3********221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家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5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多次联系他人帮助“****”(网络昵称,身份不详)制作收款固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万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