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街道**路**号)。2000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下午,在抚顺市东洲区**大街“***”店内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吃饭,在公安人员抓捕李某某期间,张某某谎称李某某的黑色皮包是自己的,且不配合公安人员工作。当日,公安人员将张某某带回新抚公安分局接受调查,张某某主动供述其在“**”店内说谎的情况,并如实交代黑色皮包为李某某所有。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主观上不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在客观上不配合公安人员工作,对李某某的物品作虚假证实,其行为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