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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俞某)(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耀州**路**小区**室2013年9月18日该俞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俞2019年6月2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6日,俞某某为了给刘某甲帮忙借钱,用刘某甲提供的其和刘某乙的房产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为期三个月,利息五至七分每月),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某现金十万元整(100000),以铜川市**广场D区8号楼20301室作为抵押,三个月还清。借款人刘某甲刘某乙,担保人俞某某,2016年8月26日”。后陈某某俞某某转款93000(俗称砍头息)元,由于刘某甲已借到钱且陈某某业已扣了利息,俞某某便将钱留下自己用,并按要求归还每月利息,时间长达一年(至2017年8月),后来俞某某再未偿还本息。2018年4月陈某某因无法联系到俞某某,将刘某甲刘某乙俞某某三人起诉至耀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3日,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出具线索移送函: 法院认为该案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建议新区分局刑事立案侦查。承办人认为目前证据无法证明俞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俞某某在一年中仅利息就还了6至7万元,且俞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清偿情况下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俞某某由于经营**部借款,应属于民事借贷关系,不能构成刑事诈骗犯罪,应以不构成犯罪不诉。

本院认为,俞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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