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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城**号楼**室,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3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号奔驰牌小型越野车,沿兰州市城关区雁白黄河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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