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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7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川ZN****号小型轿车沿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三段由西向东行驶,21时33分许,车行驶至修文路三段58号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84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洪雅县中医医院提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到案后,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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