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20年6月3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7****小型轿车从常熟市虞山街道长江路好记龙虾出发,行驶至报慈北路与黄河路路口处时,与苏E3****轿车发生相撞,致两车损坏。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二车车损价格人民币分别为982.40、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与对方达成协议,并赔偿对方损失人民币3000元。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吴某某、解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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