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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8〕2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住西和县**镇**村15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18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0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甘E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镇**路口(S306线30KM)处被礼县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沈某某检测,值为102.5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沈某某血样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00.24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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