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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二组59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沈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交警岐山中队门口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129.0mg/100ml,后被带到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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