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恩阳区兴隆场方向往巴中方向行驶,22时04分许其车行驶至恩阳区巴恩快速通道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沈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了沈某某的血液样本,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检验,在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2mg/100ml。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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