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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60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1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大道****小区**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皖A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附近时被查获,随后提取沈某某血液样本两份送安徽省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沈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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