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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4********,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6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主动到雅江县公安局西俄洛派出所投案,并上缴疑似枪支一支。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供述该疑似枪支系其爷爷留给自己的,自己将枪藏匿在家中。

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2020年12月26日被雅江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非法持有枪支后,未使用该枪支造成社会危害,也未出借枪支给他人使用,符合甘中法【2020】63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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