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94********,汉族,大专毕业,*****有限公司销售,住四川省南充市**路*****有限公司(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12月18日被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8年5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6月12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31日和2020年1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5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以自己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皖HW****的白色凯迪拉克为抵押向安徽省**市**贷款公司借款7万元,后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一直未向贷款公司偿还借款。2018年11月,该贷款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该车收走后以转让债权方式将该轿车抵押他人。2018年3月3日凌晨,汪某某在未偿还借款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定位系统找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许昌市魏都区恒达立体国际*侧**路上的车牌号为皖HW****的白色凯迪拉克轿车,将该车盗走。破案后,2018年6月12日,汪某某父亲汪某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20000元,取得被害人吴某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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