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报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5日以合检交诉[2020]66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
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系肥东县**镇**镇**村妇女主任。因汪某某负责征收被害人余某某家的农业税,在征收无果的情况下,由汪某某个人先行垫付。2002年11月4日中午,汪某某在肥东县**镇**村自家门口看到酒后的余某某在门口处转悠,便上前向余某某索要自己帮其垫付的农业税钱款。随即两人便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汪某某将余某某推倒在地并用工具击打余某某头部致其昏迷。余某某随即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余某某家人于2002年11月6日放弃治疗,并将余某某带回肥东县**镇**村老家,次日上午余某某死亡。2002年11月25日,经肥东县公安局鉴定,余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左颞顶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余某某受伤及死亡的原因不明确;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物证检验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佐证案件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