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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文彦,甘肃省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3月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7时许,不起诉人汪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在漳县三岔镇物流园喝了一斤左右白酒,19时许汪某某驾驶着其名下的号牌为沪C*****的“吉利白色小型轿车载着李某某从漳县三岔镇出发,行驶至漳县金钟镇寨子川村扎树社包某某家继续喝酒。期间,李某某和包某某的朋友发生冲突互相厮打,汪某某随即报警。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汪某某在酒意中从包某某家出来驾驶沪C*****小型轿车开始倒车,此时李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在汪某某倒车的过程中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初犯,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即被查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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