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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建德市**镇**村**路**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33.1mg/100ml)驾驶浙HC****号小型轿车从**街道**路经**路,行驶至**路**农贸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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