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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建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30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新安江街道交通警察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档案、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史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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