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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70********,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2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7时09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甘K****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村**小学后面路段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8mg/100ml。后依法提取汪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汪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97.45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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