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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6241974*******,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199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因殴打他人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7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3日00时01分许,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路**桥(**大桥)附近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1mg/100ml,后依法提取汪某某血液,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88.1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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