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7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新屋张3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6U****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仙清线2KM+9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后经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115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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