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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张掖市**镇**村**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甘GV****号小型桥车,沿马蹄乡小寺湾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被肃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马蹄中队民警查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2mg/100ml。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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