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3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建设大街与东港路南50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01月10日,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编号:秦公司鉴[2020]毒鉴字第0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汪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6.25mg/100ml,汪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