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2********,汉族,高中文化,武穴市**公司销售员,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园**栋**单元**楼**室(户籍地:武穴市**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黑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由武穴市**大道往**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路**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带至武穴市中医院抽血备查。
2020年5月9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3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路巡逻中队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返还物品凭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检查笔录: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接受查处及讯问视频光盘;5.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醉驾摩托车,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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