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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9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本市金珠西路**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5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驾驶湘AG****号车在拉萨市江苏大道江冲小区停车场(收费)内行驶时与车位防撞柱发生轻微碰撞,管理人员发现并举报其饮酒驾驶机动车,后经公安执勤民警当场对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第一次结果为:164mg/100ml,第二次结果为:151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到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所抽取的血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血液样品中的乙醇浓度含量为247.58mg/100ml,证实汪某某被查获时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严重损害,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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