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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94********,汉族,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号,住成都市武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曾丹,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白色锋范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行驶至7号门前段处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汪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9.1毫克/100毫升。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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