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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8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6****小型轿车,在北仑区**街道**路与**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16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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